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4********,汉族,中专文化,健身教练,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路街道**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0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玉溪市红塔区福寿街与上村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到达96mg/100ml。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59mg/100ml血,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低,社会危险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