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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4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51981********,朝鲜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FP****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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