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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市**旅游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小区**号楼**室,现住该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延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高怀亮,北京高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7月28日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及值班律师高怀亮、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延庆区妫川路东口南100米处由南向北行驶时,车前部与由北向南骑行的刘某某自行车前部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9.5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金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三轮车照片;2.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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