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8********,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秦皇岛市海港区**栋**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冀C*****号灰色宝马小型轿车行驶至滨海大道警务工作站接受检查时被执勤民警查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站内民警立即通知交警五大队民警到场处置。交警到场后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对金某某进行检测,结果是BAC:104mg/100ml。民警立即将金某某带至秦皇岛市公安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2020年8月24日,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金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6.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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