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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64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2020年09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7的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白剑线横街镇红苹果幼儿园门口前路段处,被交警部门当场查获。经检验,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g/100mL,属醉酒。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呼气检测告知单、驾驶证、行使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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