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69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01197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江苏省扬州市**区**街道**村**号。2020年12月2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18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苏K******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天台县**街道**路**号前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金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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