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7********,汉族,中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职务,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排**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F****8的银色现代轿车,由天津市东丽区融创城一家民宿饭店驶出,沿津滨大道由西向东驶入外环线,后沿着外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外环线辅路的振华里小学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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