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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87********,朝鲜族,高中文化,群众,天津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津F****9号棕色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辰永路交口处附近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丁字沽大队民警拦检。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涉案车辆照片。

2、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涉案车辆信息表等书证材料。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6、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金某某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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