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到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投案,同年5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皖******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和县城关镇**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路与**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交管大队一中队抓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86.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金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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