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明光市,身份证号码341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塔吊驾驶员,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皖M*****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来安新安镇县白鹭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14日,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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