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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Z7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86********,汉族,职高文化,黄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住休宁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牌号为皖J****3小型普通客车沿着屯溪区齐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齐云大道汽车站路口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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