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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部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郝银君,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德州市陵城区前孙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村村**村附近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室检验,送检的金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室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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