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73********,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0时31分许,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面包车,沿济南市南部山区仲宫龙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仲北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3±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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