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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系鲁******号小型汽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镇庙**村**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北向南行驶至**楼**路路口处,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金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金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mg/100ml,系醉酒。

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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