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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3月20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鲁******小型轿车(载徐某某),行驶至**路**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后经对案发时提取的金某某血样检测,乙醇含量为132.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金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查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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