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
乐检诉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身份证号码4526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乐业县**镇**村**屯**号,现住乐业县**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金某某在乐业县罗妹某砖厂与他人吃饭,期间喝了一瓶多啤酒,后其驾驶桂L****5的小桥车回乐业县城,行驶至乐业县大转盘处,被乐业县公安局民警查处。后经提取金某某的血样送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金时科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44.34/100ml,金时科属醉驾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时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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