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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娱乐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太仓市,租住无锡市梁溪区**小区**号**室(户籍在无锡市滨湖区**街道**村**浜**号)。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0时10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V****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中南路明慈医院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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