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虎丘区**湾**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村**马**号)。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11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凌晨 1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A****非营运小型轿车,从本市吴中区永利假日酒店KTV出发,途经中山东路、金山南路、竹园路、劳动路、三香路,行驶至阊胥路小日晖桥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理由如下:(一)其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系坦白,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醉酒程度不高,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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