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医院医生,中共党员,案发时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进贤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广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赣州市章贡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大桥桥头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查获。随后民警传唤金某某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1.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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