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二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5********,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场**号。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6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20年9月9日16时21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2小型轿车沿江阴市月城镇月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月山路与花园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mg乙醇/100ml血液。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完成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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