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任丘市**乡**村**号,2020年1月2日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晋******号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任丘市蕾莎(老市政府)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沧科司鉴[2019]医毒字04-55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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