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曾用名金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许,金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沿抚宁区碧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洋河大桥上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民警将金某某带至抚宁区中医院抽取血液样品。经鉴定,金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84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无肇事行为、无前科劣迹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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