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29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11993050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本市下城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镇**村**屯)。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夜间,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F1****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径秋石高架、德胜快速路,当其驾车沿德胜快速路东新路(北)下匝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新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