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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浙江**,住松阳县**街道**村。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K****的小型轿车从松阳县**街道**餐厅出发,行驶至松阳县长松路人民医院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随后其被带至松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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