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19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7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镇**路**号,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7月2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与朋友在其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村**组的住处吃饭饮酒,其间其饮用了白酒,当日20时许饮酒结束,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N3****的“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朋友沿海润路向三亚湾方向行驶,21时3分许其途经三亚市天涯区海润路海润桥头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检测单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郑如翔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