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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3********,初中文化程度,深圳市**地产有限公司**,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村**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阳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才明。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凌晨0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FM****号牌机动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路聚龙华府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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