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三部刑不诉〔2020〕42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抓获,于2020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3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小型轿车途径本区**路**酒店前处时被设卡执勤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人口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检验报告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