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76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培珍,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0时40分许,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H****的小型轿车行经温州市龙湾区环山东路直上路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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