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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鄂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随州市迎宾大道与炎帝大道交叉口时,被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警用酒精检测仪现场对金某某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15毫克/lOO毫升。后执勤民警将金某某带至随州市中心医院龙门院区组织医务人员对其提取血样并密封送检。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金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5.98mg/100ml。

2020年10月9日,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金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金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查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违章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扣分信息查询结、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查询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照片;4.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其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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