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6********,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镇**路**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郡**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于2020年8月24日决定刑事拘留,次日执行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9月1日,同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沿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白银路马家坡附近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抽取血样检测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14mg/100ml,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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