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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司**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08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蒙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科右前旗科尔沁镇金界路与赫家街交叉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11.6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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