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7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2.76mg/100ml。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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