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舟山**有限公司员工,住舟山市定海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泗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L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舟山市定海区文化广场出发,0时56分,途经东海东路与影剧院路南口处时被民警拦住检查。经对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