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2128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镇**号楼**。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陕A****8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雁南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柳衙巷丁字附近时被交警曲江大队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车时体内血醇含量为81.5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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