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2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6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路**号,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编号:1520120191109****。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贵J****5号小型轿车由本区吉林村沿甲秀南路往贵州省贵安新区党武乡龙井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安新区大学城文化路与思孟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67mg/100ml。
本院认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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