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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邵武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从邵武市**到**桥,后沿下****方向行驶,途经****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金某某的血液抽样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小轿车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检测照片、现场方位图。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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