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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78********,朝鲜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乡**村**组**号,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辽******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兴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春城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金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记录及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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