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51964********,朝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龙井市东盛涌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25日被龙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16时20分,醉酒后未取得手扶拖拉机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手扶拖拉机沿龙井市龙英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段时,与魏某某驾驶的吉H*****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吉林天一司法鉴定所对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9.804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20年11月27日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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