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71********,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2时15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吉B****1号黑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江湾大桥由北向南行驶,在江湾大桥下桥处被截获。经鉴定,金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为9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卷宗11-18)证实:金某某于9月21日24时许来到昌邑区康庄街大胖串店喝酒,喝了2瓶啤酒,酒后于22日凌晨2时许开车回家(丰满区南山街创业家园),在江湾大桥被执勤民警查获。
2、书证
(1)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工作纪实。(卷宗2、19-20)证实: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牌号为吉B****1号黑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江湾大桥由北向南行驶,在江湾大桥下桥处卡点被截获的经过。
(2)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卷宗21、36)证实:被不起诉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吸毒检测结果不含有冰毒。
(3)血样提取登记表。(卷宗22)证实: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9月21日2时40分依法定程序被带至吉林市四六五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4)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卷宗34-35)证实:被不起诉人系有证驾驶,驾驶证及车辆记录均无异常。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卷宗30-32)证实:被不起诉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采取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尿样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0年9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6)情况说明。(卷宗33-)证实:被不起诉人无前科劣迹。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卷宗1)证实: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8)证明、申请书。(补充证据1-2)证实:丰满区江南创业家园社区于12月9日开具证明,证明金某某日常表现良好;金某某妻子常年在外打工,自身身体不好,全职在家照顾初三的女儿,申请不起诉处理。
3、鉴定意见(卷宗23-29)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不起诉人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6.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醉酒程度较低,行驶路程较短,时间段处于凌晨期间,车流量较少,行人较少,未造成交通事故,并无其他严重违规驾车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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