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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铜陵市**医院**科主治医师,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室。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铜陵市铜官区北斗星城**饭店吃饭,期间喝了约2两白酒,当晚20时30分许,其酒后驾驶皖G9****号小型轿车去义安区某茶楼打牌,当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笠帽山路滨湖路口处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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