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青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系皖******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西向东行驶到**路路口西200米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金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金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mg/100ml,系醉酒。
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_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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