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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图们市人,身份证号码:2224051963********,朝鲜族,中专文化,沈阳**段员工,现住延吉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3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吉H****9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延吉市**桥由北向南行驶至“**酒店”附近时,被延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样里检出乙醇含量为97.20mg/100ml。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案发时系成年人。

2、抓破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当场被查获,无自首情节。

3、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证实: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无前科劣迹。

4、案件有关照片证实: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依法进呼气酒精检测及抽取血样备检,并核实饮酒驾驶的机动车。

5、驾驶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证实: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被检人金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

6、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23时50分在延吉市医院抽血。

7、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证实: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20mg/100ml。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经查询,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准驾车型是E,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4日,当前状态为正常。

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黄色吉H****9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为金某某。

10、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被延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1、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0年7月12日18时许,在延吉市**广场附近串店和李某某一起喝完酒之后,自己在旁边茶座喝茶水到23时,之后驾驶吉H****9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延吉市**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南侧“**酒店”附近时,被延吉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吉市人民检院 

              (院印)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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