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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系河北**有限公司采购员,群众,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白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冀G6****)沿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姚家房村姚家房中心街自东向西行驶至姚家房镇二台子路口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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