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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中江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F*****的“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蜀龙大道南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车行驶至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蜀龙大道南段靠近回龙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金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4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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