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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二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浙江**监理公司**,出生地浙江省金华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单元**室,现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3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浙G29****号小型轿车由本县大峃镇驶往百丈漈镇方向。09时04分许,途经大南线1公里直上坡地段时,车辆碰撞前方由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女,殁年72岁),造成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证)所检验鉴定,死者赵某某符合交通工具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终因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经文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其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接警单详情、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死亡证明、病历、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郭某某、陈某乙、胡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案发后,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具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4.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过失性犯罪,系初犯偶犯,无其他从重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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