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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521301982********,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新巴尔虎左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3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蒙******白色众泰小型普通客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镇区由西向东行驶至市场南门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12.40mg/100ml。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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