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因吸毒于2017年7月1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晚,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和朋友一起吃夜宵喝了白酒和啤酒,当晚20时50分许,金某某驾驶湘E2U4**小车途经新邵县酿溪镇赛双清公园附近路段被交警查获,现场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46.1mg/100ml,随后金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9月28日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体内血乙醇含量为147.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吹气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查询;2.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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