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曾用名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豫HJ****号小型汽车,沿武陟县嘉应观乡二铺营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嘉应观乡风情大道与二铺营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96.6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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