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0日00时02分许,金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胜利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国农业银行门口路段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5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10月10日送检金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100.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省检察院《规范“醉驾”案件执法标准》,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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