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镇**纺织厂员工,暂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皖L9****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治安卡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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